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2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4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4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47號

原告 潘榮朝

吳蔓萍

丁淑位

上一人

送達代收人 王智民

原告 楊敦皓

林漢輝

上一人

送達代收人 莊惟堯

被告 柯承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

法官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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