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2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4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4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47號
原告 潘榮朝
上一人
送達代收人 王智民
原告 楊敦皓
上一人
送達代收人 莊惟堯
被告 柯承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
法官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