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枝財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枝財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107年度戒毒偵字第3、4、5、6號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74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共計6.25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3.53公克、2.44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2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467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7.1249公克、1.251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4196公克),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年11月2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106年1月1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1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05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06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156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經本院以
106年度毒聲字第3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107年1月9日停止處分出監,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3、4、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塊狀檢品1包(驗餘淨重0.74公克)
及編號2粉末檢品3包(驗餘淨重共計6.25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實驗室105年11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52302527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碎塊狀檢品(驗餘淨重
3.53公克)、粉末檢品(驗餘淨重2.44公克)各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實驗室106年1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623000330號鑑定書附卷供查;扣案如附表編號4之殘渣袋2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1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且物理上難以將其上沾附之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扣案如附表編號5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11.4672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6透明結晶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7.1249公克、1.2515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77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7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4196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7所示之物,足認分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均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2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均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附表┌─┬────────────┬───────────┐│編│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號│││├─┼────────────┼───────────┤│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餘淨重為0.74公克,含包│驗室105年11月21日調科│││裝袋1只)│壹字第10523025270號鑑││││定書│├─┼────────────┼───────────┤│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餘淨重共計6.25公克,含包│驗室105年11月21日調科│││裝袋3只)│壹字第10523025270號鑑││││定書│├─┼────────────┼───────────┤│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餘淨重分別為3.53公克、│驗室106年1月13日調科│││2.44公克,含包裝袋2只)│壹字第10623000330號鑑││││定書│├─┼────────────┼───────────┤│4│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袋2只│105年11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包(驗餘淨重11.4672公克│106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包(驗餘淨重分別為7.1249│105年11月7日草療鑑字│││公克、1.2515公克)│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包(驗餘淨重為0.4196公克│105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