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1號原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9月25日以「風扇葉片之改良結構」向前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即被告前身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乙○○以其有違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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