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2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棋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字第2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張嘉棋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2、17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11、編號13至16及編號18至19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應執行刑程序選擇權調查表1份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惟所犯附表編號12、17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1至11、編號13至16及編號18至19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1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14至15之案件,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67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18至19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均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
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9所示案件刑期之總和,亦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
8年3月之範圍。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忠勝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3日│103年3月18日│103年4月4日或5日│││││(聲請書誤載為103年│││││7月4日或5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14號、340號、│字第314號、340號、│字第314號、340號、│││655號│655號│655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57號│103年度易字第457號│103年度易字第457號││事實審││、482號│、482號│、482號││├────┼──────────┼──────────┼──────────┤││判決日期│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57號│103年度易字第457號│103年度易字第457號││判決││、482號│、482號│、482號││├────┼──────────┼──────────┼──────────┤││判決│103年11月3日│103年11月3日│103年11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1.雲林地檢103年度執│1.雲林地檢103年度執│1.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839號│字第2839號│字第2839號│││2.編號1至11之罪經臺│2.編號1至11之罪經臺│2.編號1至11之罪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徒刑3年6月│徒刑3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18日│103年3月1日│103年3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686號、13212號│第12686號、13212號│第12686號、13212號│││、13662號、14129號│、13662號、14129號│、13662號、14129號│││、14330號、21800號│、14330號、21800號│、14330號、21800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1│、103年度偵緝字第11│、103年度偵緝字第11│││20號、1121號、1122號│20號、1121號、1122號│20號、1121號、1122號│││、1123號│、1123號│、112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399號│103年度易字第2399號│103年度易字第2399號││事實審││、2269號│、2269號│、2269號││├────┼──────────┼──────────┼──────────┤││判決日期│103年11月26日│103年11月26日│103年11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399號│103年度易字第2399號│103年度易字第2399號││判決││、2269號│、2269號│、2269號││├────┼──────────┼──────────┼──────────┤││判決│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確定日期││││├───┴────┼──────────┼──────────┼──────────┤││1.臺中地檢104年度執│1.臺中地檢104年度執│1.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備註│字第2606號│字第2606號│字第2606號│││2.編號1至11之罪經臺│2.編號1至11之罪經臺│2.編號1至11之罪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徒刑3年6月│徒刑3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0日│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686號、13212號│第12686號、13212號│第12686號、13212號│││、13662號、14129號│、13662號、14129號│、13662號、14129號│││、14330號、21800號│、14330號、21800號│、14330號、21800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1│、103年度偵緝字第11│、103年度偵緝字第11│││20號、1121號、1122號│20號、1121號、1122號│20號、1121號、1122號│││、1123號│、1123號│、112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399號│103年度易字第2399號│103年度易字第2399號││事實審││、2269號│、2269號│、2269號││├────┼──────────┼──────────┼──────────┤││判決日期│103年11月26日│103年11月26日│103年11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399號│103年度易字第2399號│103年度易字第2399號││判決││、2269號│、2269號│、2269號││├────┼──────────┼──────────┼──────────┤││判決│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1.臺中地檢104年度執│1.臺中地檢104年度執│1.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606號│字第2606號│字第2606號│││2.編號1至11之罪經臺│2.編號1至11之罪經臺│2.編號1至11之罪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徒刑3年6月│徒刑3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8日│103年3月10日│102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686號、13212號│第12686號、13212號│第715號、1407號│││、13662號、14129號│、13662號、14129號││││、14330號、21800號│、14330號、21800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1│、103年度偵緝字第11││││20號、1121號、1122號│20號、1121號、1122號││││、1123號│、112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399號│103年度易字第2399號│103年度易字第633號││事實審││、2269號│、2269號│││├────┼──────────┼──────────┼──────────┤││判決日期│103年11月26日│103年11月26日│103年12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399號│103年度易字第2399號│103年度易字第633號││判決││、2269號│、2269號│││├────┼──────────┼──────────┼──────────┤││判決│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104年2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1.臺中地檢104年度執│1.臺中地檢104年度執│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字第2606號│字第2606號│第549號│││2.編號1至11之罪經臺│2.編號1至11之罪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徒刑3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15日│103年1月14日│103年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60號、3375號、39│第878號、1475號、15│第878號、1475號、15│││30號、3939號、5464號│38號、2786號、5451號│38號、2786號、5451號││││、5788號│、5788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77號│103年度易字第676號│103年度易字第6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7日│104年3月17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77號│103年度易字第676號│103年度易字第676號││判決├────┼──────────┼──────────┼──────────┤││判決│104年4月7日│104年4月13日│104年4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第2385號│字第1748號│字第1748號││││2.編號14至15之罪經定│2.編號14至15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2月│└────────┴──────────┴──────────┴──────────┘┌────────┬──────────┬──────────┬──────────┐│編號│16│17│18│├────────┼──────────┼──────────┼──────────┤│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24日│102年11月9日前之10│103年2月10日││││2年間某日(聲請書誤│││││載為102年1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79號│第6136號│第2614號、2615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561號│104年度易字第94號│104年度易字第6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1日│104年8月12日│104年9月30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561號│104年度易字第94號│104年度易字第641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1日│104年9月14日│104年10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第2380號│第2438號│字第2951號│││││2.編號18至19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9│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14號、2615號│││├───┬────┼──────────┼──────────┼──────────┤││法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法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41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1.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951號│││││2.編號18至19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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