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5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甲○○丙○○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戊○○
共同送達代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丁○○(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路○○號)於97年2月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