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6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仟叁佰肆拾陸元及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765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莊│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77%│││1,171,│ 昆哲 │4月26日起│││││937元│││││├──┼───┼─────┼──────┼──────┼───────┤│2│新臺幣│甲○○,莊│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2%│││456,67│昆哲│0月21日起│││││1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莊│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71,│昆哲│5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3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莊│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6,67│昆哲│1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7651號)
(一)1.緣債務人乙○○邀同其他債務人甲○○為連帶債務人於民國88年05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元,其借款期限自88年05月26日起至118年05月26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影本所示,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授信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債務人自99年04月26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聲請人並得依該約定書第5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連帶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2.緣債務人乙○○邀同其他債務人甲○○為連帶債務人於民國88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880,000元,其借款期限自88年12月21日起至108年12月21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影本所示,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授信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債務人自99年10月21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聲請人並得依該約定書第5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連帶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謹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