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638號
原告 張品皓
法定代理人 李鳳珠
兼訴訟
代理人 張清智
被告 呂文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2月21日上午11時許在Messenger之「RM少女樂團派對」得知原告欲購買日本BanGDream演唱會門票,表示可代購門票但須先行付款。嗣被告於109年3月16日告知原告多一張搖滾席門票,經原告確認倘因疫情取消應如何退票,被告亦承諾「可以幫你退票!因為票是小編本名,也是只能當天取票」,因被告表示將由其全權負責日後退票事宜,且被告亦出示購票證明,原告依被告指示於109年3月16日轉帳新臺幣(下同)8,100元至被告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詎料被告於109年4月22日通知原告演唱會延期,復因疫情嚴峻、航空停擺,原告已無出國可能,原告即向被告表示想辦理退票,被告於109年4月26日通知原告「票我幫你處理掉」,要求原告「再補3000給我就好」,並強調「日拍一張6萬日幣有人會收」、「幫你處理掉退款給你,不然沒人要我也不能退款給你」,原告因相信被告全額退款之擔保,而於109年4月27日再次轉張3,000元至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豈料,被告收受款項後遲未退還票款,經原告催告後更陳稱演唱會門票已被人取走致無法退款等語,據此,原告依兩造間之約定請求被告償還票款11,100元及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Messenger對話截圖、購票證明、原告轉帳匯款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依兩造對話內容「當疫情關係在退款!」、「(原告:所以我總共是給你11100嘛,如果再給3000的話,然後您會退我多少)我賣多少一人一半讓你賺,例如賣7萬日幣19950台幣,00000-00000=8850給你抽一半」、「(原告:所以我會全額拿回來然後還賺的意思嗎?)對」,被告既承諾演唱會因疫情關係可退票並全額退款,則原告主張被告違約,請求被告給付11,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