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516號債權人 陳錫棟 債務人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