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50號原告 王松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億修 水電工程行即 張滄海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4,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