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6號
調解筆錄原告 黃敏哲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黃韻潔 被告 曹秋明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6號因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0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下午2時2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游惠美朗讀案由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黃韻潔被告曹秋明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黃韻潔被告曹秋明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黃敏哲、黃韻潔共新台幣(下同)壹佰萬(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6日給付伍拾萬元;餘額伍拾萬元,應於104年9月份起於10日前按月給付 伍萬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共同指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許淑華。
二、原告黃敏哲、黃韻潔願原諒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黃韻潔被告曹秋明調解委員游惠美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