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973號債權人 黃靖幃
兼送達代收人 李文賜 債權人李文賜債務人 陳瑞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瑞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瑞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陳瑞玉正確之送達地址(不得僅以郵局郵政信箱為送達地址)。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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