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2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叁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叁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鄭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