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846號原告 游國勳
陳楓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陳香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蔡陳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蔡陳香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蔡陳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被告蔡陳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蔡陳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