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告 沈依蓉

被告 謝佾瓴 (年籍住址待原告補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3,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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