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494號聲請人 柯暾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為同條例第48條第2項所明定,是於本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除別有緊急或必要情形,債權人依法得訴訟及為強制執行之權利應不受影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財務困難,致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已向本院聲請更生,茲因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55459號強制執行事件業已扣押聲請人所開設臺灣銀行左營分行之存款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聲請人就系爭帳戶之存款,享有年息18%計算之優惠利率,若存款遭執行債權人收取,臺灣銀行將強制解除系爭帳戶,為保全聲請人生活及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保全處分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9年7月退役,目前待業中,惟其每半年即得領取一筆退休俸計新臺幣(下同)187,340元,此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發退除給與通知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為31,223元(000000÷6=3122
3,元以下4捨5入),縱系爭帳戶存款遭執行債權人收取,尚不影響聲請人生活,亦無礙日後更生程序之進行;且系爭帳戶內遭扣押存款餘額僅86,122元,亦有臺灣銀行左營分行陳報扣押存款金額狀附卷可稽,相對於聲請人所陳報債務總額約548萬元,縱全由執行債權人受償,對所有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影響極為有限。從而,聲請人所為保全處分之聲請並無理由,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