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人 朱建州 即昱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㈠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載明昱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
昕公司)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47,371元,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㈡又聲請人聲請昱昕公司破產宣告,雖提出昱昕公司資產負債
表,但未提出損益表、財產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債權人清冊及內容說明(應詳列債權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及其他聲請應說明事項,於法不合。
三、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件:
㈠繳納聲請費2,000元。
㈡陳報昱昕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
、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㈢陳報昱昕公司之債權人名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
㈣陳報昱昕公司之債務人名冊(含債務人姓名、住址、債務種類、金額及債務證明)。
㈤昱昕公司最近一年損益表。
㈥昱昕公司多數董事,董事會聲請破產之會議記錄。
㈦昱昕公司股東登記資料。
㈧昱昕公司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㈨昱昕公司之財產目錄。
㈩財產歸戶資料內如有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登記謄本、該
不動產市值之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財產歸戶資料內,如有昱昕公司財產目錄所載內容以外之財產,應提出正確之財產目錄。
昱昕公司有無積欠稅捐?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