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738號

原告 邱國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振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薛福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