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甘銘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利仁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雲林縣利仁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原條文」欄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五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法院依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者,須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所必要,始得准許。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62條亦有明定。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雲林縣利仁教育基金會(下稱利仁基金會)之董事長,利仁基金會為因應會務推動之實際運作狀況,於第3屆第5次及第4屆第2次董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利仁基金會之董事長,此有利仁基金會第3屆第5次
董(監)事會會議紀錄、第4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在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利仁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因會務推動需要,經董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4、5、6、8條一情,並據其提出利仁基金會第3屆第5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及第4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為證。本院審酌利仁基金會如附表所示「修正條文」欄第5條之修正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該府110年9月17日府教社二字第1100089150號函文對此亦未表示不同意。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利仁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5條所載內容,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6條及第8條之修正內容,其中
第6條未記載監察人資格、產生方式及選(解)任事項;第8條第1項第5款則未敘明任免內容,故未能釐清該款作為監察人會職權之適宜性。其等條文與財團法人法第8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不符,此亦有上開雲林縣政府函文可參,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㈢至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4條之修正內容,僅為變更利仁
基金會登記會址,尚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尚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曉佩附表:修正條文原條文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雲林縣○○市○○街000號3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雲林縣○○市○○路00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第五條本會設立董事會,董事五人至十五人(奇數為原則),得設監察人一人至三人,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依次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每屆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等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董事會得邀請具學術界或專業教育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本會顧問,並得聘任榮譽董事若干人,其聘期與董事之任期同。第五條本會設立董事會,董事七人至十五人(奇數為原則),得設監事一人至三人,董、監事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依次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每屆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等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董事會得邀請具學術界或專業教育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本會顧問,並得聘任榮譽董事若干人,其聘期與董事之任期同。第六條董事、監察人任期均四年,連選得連任。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遴選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遴選之。董事因故缺席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本董事會由董事互選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本會法定代理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連選得連任。第六條董、監事任期均三年,連選得連任。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遴選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遴選之。董事因故缺席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本董事會由董事互選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本會法定代理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連選得連任。第八條監察人會之職權如下:一、審核年度業務報告及營運計畫。二、查核業務、財務狀況及帳簿文件,並得請董事會提出報告。三、查核年度結算及資金運用計畫。四、查核董事會之重大決議事項。五、監察人之任免。第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核年度業務報告及營運計畫。二、查核業務、財務狀況及帳簿文件,並得請董事會提出報告。三、查核年度結算及資金運用計畫。四、查核董事會之重大決議事項。五、監事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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