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56號
原 告 董妙華
陳水川
被 告 陳緯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200元後,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106年5月18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