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7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峪丞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431號、第743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峪丞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李峪丞因參與「豪神娛樂城」線上遊戲,需金錢向其他遊戲玩家購買遊戲幣,明知自己無口罩出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取財的個別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中旬,在其位於彰化縣○○鎮○○路○○○號1樓之1住處,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數不同臉書社團,以暱稱「 藍可 欣」之名義,刊登「販賣口罩,每三盒新臺幣(下同)1,000元,每盒50入」之虛偽訊息,對公眾散布該虛偽訊息,嗣有附表一所示 林庭妤 等人在臉書社團閱覽上述販賣口罩之訊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與李峪丞聯絡下訂購買。而李峪丞於接獲林庭妤等人下訂購買之訊息後,隨即在「豪神娛樂城」線上遊戲中,以暱稱「藍天一直粉」之遊戲帳號,向有意出售遊戲幣之賣家 李昌駿 等人(詳如附表一)表示其要購買遊戲幣,進而取得李昌駿等人提供之匯款帳號(詳如附表一),再將其取得之帳號告知林庭妤等人,作為渠等支付購買口罩款項之匯款帳戶,林庭妤等人遂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李峪丞所指定之上述匯款帳號內,李峪丞因而分別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詳細之被害人姓名、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與匯款帳戶,均如附表一所載】。李昌駿等人收到款項後,則透過「豪神娛樂城」線上遊戲之贈幣功能,將遊戲幣轉入李峪丞所使用暱稱「藍天一直粉」之遊戲帳號內,李峪丞再陸續將轉入「藍天一直粉」帳號內之遊戲幣,轉入其所使用另一個暱稱「國政」之遊戲帳號內。嗣因林庭妤等人未收到下訂購買之口罩,查覺受騙,經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本案被告李峪丞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
1,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認定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妤、 蔡惠萍 、 黃湘涵 、 陳榆柔 、 簡慧珉 、
高庠 、 吳亞臻 、證人李昌駿、 洪孟涵 、 陳律仁 、 羅彥雄 、 江威汎 、 辜幃麟 、 蔡朝陽 、 游明仁 、 蘇于茜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 陳佳昌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李峪丞查扣手機
APP資料照片、遊戲暱稱「藍天一直粉」、「國政」之遊戲幣交易明細及登錄IP資料、偵查報告、帳戶個資檢視、信件回覆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
㈣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相關證據。
㈤李昌駿、洪孟涵、陳律仁、羅彥雄、江威汎、游明仁之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及遊戲幣交易紀錄、辜幃麟之遊戲幣交易紀錄、李昌駿之帳戶交易明細、江威汎之轉帳明細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蔡朝陽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
㈥扣案之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峪丞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
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5、6所示之犯行,分別於密接的時間、以相同之詐騙方式、使各該同一被害人陷於錯誤,於短時間內數次匯款到被告指定之帳戶,而侵害各該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顯各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犯意,而於密切接近時間實施之犯罪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屬接續犯。㈢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身強體壯,卻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
物,不但前有竊盜、詐欺前科,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更從108年起,多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對不特定公眾進行詐騙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檢察官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28、33-49頁),竟又犯本案
7次詐欺犯行,充分顯現前案判決及執行仍無法矯正其犯罪惡行,及其漠視法紀及欠缺對他人財產權尊重之態度;再斟酌其恣意利用網路散布不實訊息,詐取他人財物,除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外,對於網路交易秩序與安全亦造成危害,自不宜輕縱;復考量其犯罪後雖坦承犯行,但本案詐騙款項全數由其取得,其卻未賠償任何被害人,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手段、次數、所造成財產損害之金額,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擔任清潔工,已婚,租屋居住,需與配偶共同扶養其配偶與前男友所生之5名孩子等智識程度、家庭與日常生活及經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二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五、沒收:㈠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所得款項,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被告並
未賠償任何被害人,故認被告實際上仍享有各該犯罪之不法利益,雖未扣案,自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於各該詐欺取財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㈡另扣案之LG廠牌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SIM卡)1支,
被告辯稱係其配偶蘇于茜之叔叔陳佳昌申辦、借其使用等語,核與證人蘇于茜警詢、證人陳佳昌警詢與偵訊之證述相符(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14字第1097085330號卷第54、57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563號卷第220、224、249、250頁),並有該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憑(見同上他字卷第189頁);且被告自警詢起即供稱係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另一行動電話上網連線至臉書社團後,以「 藍可欣 」名義為本案犯行等語,核與上揭扣案手機內可切換使用之5個臉書帳號並無「藍可欣」之帳號名稱,且該手機之Messenger通訊軟體之通聯紀錄中,有以該扣案手機與「藍可欣」帳號名稱之使用者聯絡之記錄(見同上警卷第75-77頁),可徵「藍可欣」帳號名稱確係使用另一支手機之情形相符。是本院認依卷內證據,尚無從認定該扣案手機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至於被告雖使用該扣案手機及門號綁定「豪神娛樂城」線上遊戲之「國政」帳號並連線上網玩該線上遊戲,但被告此部分行為並非本案犯行之一部分,難認與本案犯罪有關。是本院認上揭扣案之行動電話(含SIM卡),不得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施秀青附表一:(民國/新臺幣)┌─┬─┬────────────┬────┬────┬──────┬─────┐│編│被│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遊戲幣賣家││號│害││││││││人││││││├─┼─┼────────────┼────┼────┼──────┼─────┤│1│林│李峪丞在臉書社團以「藍可│109年3│2,000元│李昌駿之中國│李昌駿│││庭│欣」名義刊登販賣口罩之不│月16日22││信託商業銀行││││妤│實訊息,致林庭妤於109年│時49分許││帳號00000000│││││3月16日上網瀏覽該訊息後│││6582號帳戶│││││,陷於錯誤,因而接續向「├────┼────┼──────┼─────┤│││藍可欣」購買口罩6盒、6│109年3│2,000元│洪孟涵之中國│洪孟涵││││盒、3盒,並依其指示於右│月18日16││信託商業銀行│││││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時32分許││帳號00000000│││││列帳戶。│││8103號帳戶│││││├────┼────┼──────┼─────┤││││109年3│1,000元│陳律仁之中華│陳律仁│││││月23日7││郵政股份有限││││││時24分許││公司帳號0071││││││││0000000000號││││││││帳戶││├─┼─┼────────────┼────┼────┼──────┼─────┤│2│蔡│李峪丞在臉書社團以「藍可│109年3│5,000元│李昌駿之中國│李昌駿│││惠│欣」名義刊登販賣口罩之不│月17日4││信託商業銀行││││萍│實訊息,致蔡惠萍上網瀏覽│時28分許││帳號00000000│││││該訊息後,陷於錯誤,因而│││6582號帳戶│││││向「藍可欣」購買口罩15盒││││││││,並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3│黃│李峪丞在臉書社團以「藍可│109年3│2,000元│陳律仁之中華│陳律仁│││湘│欣」名義刊登販賣口罩之不│月22日1││郵政股份有限││││涵│實訊息,致黃湘涵於109年│時23分許││公司帳號0071│││││3月17日上網瀏覽該訊息後│││0000000000號│││││,陷於錯誤,因而向「藍可│││帳戶│││││欣」購買口罩6盒,並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4│陳│李峪丞在臉書社團以「藍可│109年3│1,000元│羅彥雄之中國│羅彥雄│││榆│欣」名義刊登販賣口罩之不│月16日23││信託商業銀行││││柔│實訊息,致陳榆柔於109年│時47分許││帳號00000000│││││3月12日上網瀏覽該訊息後│││2540號帳戶│││││,陷於錯誤,因而向「藍可││││││││欣」購買口罩3盒,並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5│簡│李峪丞在臉書社團以「藍可│109年3│1,000元│江威汎之中國│江威汎│││慧│欣」名義刊登販賣口罩之不│月17日19││信託商業銀行││││珉│實訊息,致簡慧珉於109年│時18分許││帳號00000000│││││3月16日16時許上網瀏覽該│││4160號帳戶│││││訊息後,陷於錯誤,因而接├────┼────┼──────┼─────┤│││續向「藍可欣」購買口罩3│109年3│1,000元│辜幃麟之中華│辜幃麟││││盒、3盒,並依其指示於右│月22日0││郵政股份有限│││││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時11分許││公司帳號0051│││││列帳戶。│││0000000000號││││││││帳戶││├─┼─┼────────────┼────┼────┼──────┼─────┤│6│高│李峪丞在臉書社團以「藍可│109年3│2,000元│游明仁之 永豐 │游明仁│││庠│欣」名義刊登販賣口罩之不│月17日0││商業銀行帳號│││││實訊息,致高庠上網瀏覽該│時48分許││000000000000│││││訊息後,陷於錯誤,因而接│││56號帳戶│││││續向「藍可欣」購買口罩6├────┼────┼──────┼─────┤│││盒、9盒,並依其指示於右│109年3│3,000元│蔡朝陽之臺灣│蔡朝陽││││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月23日9││銀行帳號1590│││││列帳戶。│時58分許││00000000號帳││││││││戶││├─┼─┼────────────┼────┼────┼──────┼─────┤│7│吳│李峪丞在臉書社團以「藍可│109年3│1,000元│游明仁之永豐│游明仁│││亞│欣」名義刊登販賣口罩之不│月18日20││商業銀行帳號││││臻│實訊息,致吳亞臻上網瀏覽│時5分許││000000000000│││││該訊息後,陷於錯誤,因而│││56號帳戶│││││向「藍可欣」聯繫購買口罩││││││││3盒,並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附表二:
┌──┬────┬──────────────┬────────────────┐│編號│犯罪事實│被害人相關證據│主文│├──┼────┼──────────────┼────────────────┤│1│如附表一│林庭妤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李峪丞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編號1所│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示│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收時,追徵其價額。││││、存摺影本、對話紀錄││├──┼────┼──────────────┼────────────────┤│2│如附表一│蔡惠萍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李峪丞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編號2所│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示│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收時,追徵其價額。││││、對話紀錄││├──┼────┼──────────────┼────────────────┤│3│如附表一│黃湘涵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李峪丞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編號3所│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示│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收時,追徵其價額。││││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4│如附表一│陳榆柔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李峪丞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編號4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示│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收時,追徵其價額。││││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臉書擷│││││取照片││├──┼────┼──────────────┼────────────────┤│5│如附表一│簡慧珉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李峪丞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編號5所│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示│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收時,追徵其價額。││││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存摺影本││├──┼────┼──────────────┼────────────────┤│6│如附表一│高庠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蘆洲分 │李峪丞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編號6所│局成州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示│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收時,追徵其價額。││││防機制通報單、對話記錄及轉帳│││││資料照片││├──┼────┼──────────────┼────────────────┤│7│如附表一│吳亞臻之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李峪丞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編號7所│崙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示│、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收時,追徵其價額。││││紀錄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