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九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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