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陳守鳴具保人張琬琳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琬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琬琳因受刑人即被告陳守鳴犯竊佔案件,經依貴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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