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祖熙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祖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祖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入監服刑,嗣於106年6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