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1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張莜慧 即高 翊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勇南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14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6日下午3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零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惟表示
希望能以私下協商方式處理債務,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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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9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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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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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6年8月5日│460,380元│96年8月6日│AN0000000│張莜慧即高│中華商業銀行
││││起至清償日止││翊企業社│大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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