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執字第11148號、97年度聲減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侵占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