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84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正吉 等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220,60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3,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起訴時即105年度│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元││(新臺幣:元)│││││/平方公尺)│││├──┼──────────────────┼──────┼────────┼─────┼───────┤│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215│33,200│1/2│3,569,000│├──┼──────────────────┼──────┼────────┼─────┼───────┤│2│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309│33,200│1/2│5,129,400│├──┼──────────────────┼──────┼────────┼─────┼───────┤│3│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099│33,200│1/2│18,243,400│├──┼──────────────────┼──────┼────────┼─────┼───────┤│4│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34│33,200│1/1│4,448,800│├──┼──────────────────┼──────┼────────┼─────┼───────┤│5│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3│33,200│1/1│99,600│├──┼──────────────────┼──────┼────────┼─────┼───────┤│6│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22│33,200│1/1│730,400│├──┴──────────────────┴──────┴────────┴─────┼───────┤│合計│32,2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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