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2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乙○○最後住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除別有規定外,前開移送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經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6年2月1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地設籍於桃園縣○○鄉○○村○○鄰○○○路○號樓,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資料1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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