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07號原告 吳素琴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複代理人 陳智勇 律師被告 王祐緯
俞渼茵 共同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劉孟哲 律師
王弘熙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子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元或同額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