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65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淡水幸福社區A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
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 萬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