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0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077號
原   告 弘有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10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其請求被告返還之中文語音
鴿鐘、四合一感應板、2.5電源、皮套、GPS定位器等5項物品,
各自之現有價值分別為若干?提出證據,如有書狀,並請在開庭
前逕將影本寄送被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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