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6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雨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雨菲(其另涉竊盜罪部分,另由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1601號判決)與告訴人 林妤庭 係同事關係,雙方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12日6時30分,在桃園市○○區○○路0號前,以徒手、腳踹之方式攻擊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臉部挫傷、右大腿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卷第35至43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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