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79號原告 陳益民 被告 景耀祖
周志幹 姜益華 唐天忠 林宸宇 詹益順 錢廟緣 張知道 蕭和順 謝義霞 王立忠 彭正柱 陳美鳳 趙守謙 杜麗娟 張立群 施雲鵬 張發藝 蒙顯畢 葛鵬華 保祥 鄭柏青 樊炳祥 侯怡鶴巫 劉淑英 羅先開 羅占奎 趙榮華 詹益平 詹益鑑 袁林票張 蔡秋霜 陳光澤 黃金山 李文陳 劉秀英 朱廉玉 袁金志 劉淑英 李琇霞 林江文如 李旭信 李廣成 黃首光 蔣德文 郭傑錡 黃壽光 戴明輝 李文耀 奚自光 曹富清游 陳美珍 曾經武 韓志剛 劉立華 曾鶴臬 鄒昌定 楊忠 王少娟 鍾成 曹世聯 程福榮 呂成忠 謝 楊清子 謝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75,247元【計算式:被告等佔○○○區○○○段○○○○○○○號之土地面積共3,188.23㎡×公告土地現值8,900元/㎡=28,375,2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1,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