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32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莊宏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宏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影本。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