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簡欣怡
相 對 人 偕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
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就系爭契約所簽立之加盟合約書第15條合
意管轄約定:「若因本契約而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偕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熊金彩樂透咖啡」加盟合約書第15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