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林嘉雄 被告 黃昱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毅宏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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