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0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585號聲請人 吳冠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文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相對人吳文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