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8號被告 何家慶 具保人 簡麗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麗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
0年3月10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詎被告於具保人簡麗華具保後逃匿無蹤,有卷附之收受訴訟案通知款、保證金收據、傳票回證、拘票、職務報告書及報到單可查,爰依刑訴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吳元曜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