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1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呂理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1.相對人於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債務協商協議,聲請人之債權額為新臺幣339054元,惟後獲最大債權銀行通報毀諾,經查聲請人尚有新臺幣333943元未獲清償,遂依協議書第3條回復原契約請求,原契約為一筆債權,分別為信用貸款(占整體債權100%),詳列如下。2.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4月15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約定於98年4月1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5%計付。詎料,相對人欠款屢經催討皆未清償,經打消呆帳後,債務人自行還款新臺幣7811元整,充抵民國96年1月10日起至民國96年5月5日止共116天之利息,故新起息日為民國96年5月6日,特此敘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3.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512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33943元呂理瑄民國96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5%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33943元呂理瑄民國96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