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小字第83號
原 告 謝宛容
被 告 楊嵐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
於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6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秀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