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9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志堅 被告 呂美華
王林信 王周琴 王俊凱 王啟民 王秋月 王林仲 龔丕堯 龔冬王 龔蓮 龔珮珍 呂順敬 呂順欽 張王月女 王儷蓉 王阿市 王賢 王麗雲 王琇慧 王雅萱 王麗華 王惠民 王宗駿 王叙文 鄒松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9,970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892.7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9,200元×權利範圍1/4×應繼分比例1/25=349,9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