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貳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二日起逾期一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二個月內加計
新臺幣參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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