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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