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10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被 告 黃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4年5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100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6日起,
逾期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800元,逾期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1,000元,逾期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新臺幣1,200元
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3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