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84號聲請人 林鄧碧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陳滿惠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前經本院以民國103年1月28日新北院清民事儉103年度司聲字第84號函請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收受後,以103年2月14日民事陳報狀表明其無法陳報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本院復依職權以相對人姓名向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然並無符合該姓名之戶籍資料。又聲請人於聲請狀上僅載明本件假扣押強制執行案號為本院74年度民執全字第24713號(下稱系爭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而未記載相對人據以聲請系爭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之假扣押裁定案號,經本院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室查詢,其結果係查無該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資料,另依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檢送遭系爭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查封不動產之電子及人工登記簿謄本資料,亦無從據以判斷本件假扣押裁定案號。是以,本院乃再以103年5月26日新北院清民事儉103年度司聲字第84號函請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得以特定相對人及本件假扣押裁定案號之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核辦,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自不符合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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