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告 陳炳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莉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