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65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72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蔡啟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在案(101年度司繼字第172號),為了解本案繼承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96年7月
2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本院104年2月4日苗院平家字第3368號函、債權資料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93年度執字第9183號債權憑證各1份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