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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