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家訴字第9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兩造婚姻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各款所列情形,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雖於92年10月21日向戶政機關申請兩造於92年10月20日結婚之登記,惟兩造結婚,並無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不符合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依民法第
988條規定,兩造結婚無效,為此訴請確認兩造婚姻關係無效。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證人即原告外祖母 楊洪連英 到庭證述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民法第892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結婚不具備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方式者,無效,民法第988條第1款亦有明文。查兩造結婚時,並未舉行公開之儀式,已如前述,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兩造婚姻關係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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