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侵占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業務侵占罪,前經鈞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九0號),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並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四月一日犯業務侵占罪,經鈞院於緩刑期間內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四0號),並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