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45號

原告OOO

被告OOO

OOO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OOO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編號1至14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理  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繼承人OOO於民國113年3月30日死亡,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系爭遺產並無不可分割情事,兩造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原告爰訴請分割系爭遺產。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因兩造已各分居四處,若以原物分配維持分別共有關係,各繼承人分得之土地及建物面積狹小,且均無獨立對外出入口,有害於經濟利用價值,故應採變價分割之方式,並使希望完整保留之共有人得以行使優先承買權。

二、就附表一編號15、16所示之債權,係被告OOO趁保管被繼承人OOO存簿及印章之便,於被繼承人OOO死亡前,自其中華郵政存簿儲金提轉新臺幣(下同)38萬8000元,自其臺灣銀行大雅分行帳戶提轉80萬4170元(下合稱系爭款項),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且顯有侵占財產之侵權事實,自應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規定,返還系爭款項予被繼承人,另應以領取日之次日起至清償之日止計息,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分配。

三、並聲明:

  兩造就被繼承人OOO如附表三編號1至16所示遺產,依附表三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

貳、被告答辯:

一、被告OOO部分:伊就被繼承人OOO所遺遺產及分割方法,除附表一編號15、16所示債權外,其餘不爭執。系爭款項為被繼承人贈與被告OOO,102年3月16日被繼承人還未生病,係被繼承人帶著伊去大雅郵局辦理轉帳。被繼承人患病期間,伊為照顧被繼承人兩地日夜疲於奔命,家庭日常開銷都由 伊萍 支出,且因照顧被繼承人而常常請假,被繼承人乃表示要將臺灣銀行帳戶內之80幾萬轉帳給伊做為補貼,113年2月23日當天是被繼承人自己前往櫃台辦理定存解約。又被繼承人之存摺印章均由伊親自保管,原告所稱與實情不符等語。

二、被告OOO部分:同意原告主張等語。

三、被告OOO部分:同意分割遺產,怎麼分沒有意見等語。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OOO於113年3月3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OOO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13年7月23日清地一字第1130008197號函及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三、原告另主張被告OOO於被繼承人OOO死亡前,擅自自被繼承人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及臺灣銀行大雅分行帳戶提轉系爭款項,附表一編號15、16所示債權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語,固提出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影本、臺灣銀行存摺取款暨匯款申請書影本為證,然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至多僅能證明系爭款項由被告OOO提領或轉入其帳戶之事實,尚無法證明被告OOO未經被繼承人同意即提轉系爭款項。且被告OOO辯稱系爭款項為被繼承人OOO所贈與等語,核與證人 吳虹 於本院具結證稱:(OOO中華郵政大雅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2.3.16提領38萬8000元,再將38萬8000元轉入OOO帳戶,知否係何人所為?)被繼承人做的。被繼承人說其他女兒有拿到錢,只有他沒有拿到他的錢,所以他要給被告OOO做補償。」、「(OOO臺灣銀行大雅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2.23提領80萬4170元,再將80萬4170元轉入OOO帳戶,知否係何人所為?)被繼承人做的。他說其他女兒有拿到錢,只有被告OOO沒有,所以他希望住在被告OOO家,並且把這個錢給被告OOO等語(見本院卷第236-237頁)相符,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OOO盜領系爭款項,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15、16所示債權應列入被繼承人OOO之遺產等語,尚難採取。

四、被繼承人OOO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復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定,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遺產,自屬有據。

五、遺產之分割方法:

 ㈠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本院審酌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不動產,因兩造均無意願分割取得,且均同意採變價分割之方式,本院認並無不妥,故應以變價分割為適當。另附表一編號12為金飾一批、編號13、14為電動車及電動輪椅,性質上採變價分割方式,再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較妥,且符公平。又附表一編號3至11所示遺產為股票、現金、一卡通,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亦符公平。是本院認被繼承人OOO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本院分割方法欄所載之方法分割,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伍、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受分配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鈺卉

附表一:被繼承人OOO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種類

財產內容

核定價值及數額(新臺幣)

本院分割方法

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1,310,215元

變價分割,變價所得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0

房屋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路0段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219,500元

0

投資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65股

249,644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0

存款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定期儲金(帳號:000000000)

530,000元及孳息

0

存款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定期儲金(帳號:000000000)

600,000元及孳息

0

存款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

56,503元及孳息

0

存款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定期儲金(帳號:000000000)

550,000元及孳息

0

存款

大雅區農會定期存款

535,000元及孳息

0

存款

大雅區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6,476元及孳息

00

存款

玉山銀行大雅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1,212元及孳息

00

動產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191元

00

動產

金飾1批(75公克)

170,700元

變價分割,變價所得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00

動產

四輪電動代步車1部

10,000元

00

動產

電動輪椅1台

24,000元

00

債權

被告OOO112年3月16日自被繼承人中華郵政提轉之現金。

388,000元

本院認定無此部分遺產

00

債權

被告OOO113年2月23日自被繼承人臺灣銀行大雅分行帳戶提轉之現金。

804,170元

附表二: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暨訴訟費用比例

1

OOO

1/4

0

OOO

1/4

0

OOO

1/4

0

OOO

1/4

附表三: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OOO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種類

財產內容

核定價值及數額(新臺幣)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1,310,215元

變價分割,變價所得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0

房屋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路0段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219,500元

0

投資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65股

249,644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0

存款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定期儲金(帳號:000000000)

530,000元及孳息

0

存款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定期儲金(帳號:000000000)

600,000元及孳息

0

存款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

56,503元及孳息

0

存款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定期儲金(帳號:000000000)

550,000元及孳息

0

存款

大雅區農會定期存款

535,000元及孳息

0

存款

大雅區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6,476元及孳息

00

存款

玉山銀行大雅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1,212元及孳息

00

債權

被告OOO112年3月16日自被繼承人中華郵政提轉之現金。

388,000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00

債權

被告OOO113年2月23日自被繼承人臺灣銀行大雅分行帳戶提轉之現金。

804,170元

00

其他

金飾1批(75公克)

170,700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00

其他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191元

00

其他

四輪電動代步車1部

10,000元

00

其他

電動輪椅1台

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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